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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甘建设[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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