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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对本市内环线区域内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建加油站;对在内外环线之间区域新建加油站,要结合道路发展规划、居民区布点规划和各类重点开发区的发展建设,采取“结构调整、拾遗补缺、适当布点”的办法。外环线以外区域新建加油站,主要是在高速公路、郊区干线公路沿线和“一城九镇”及各类重点开发区等区域进行布点。
  
  4.本市新建加油站,要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相匹配,按照高标准的要求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加油站,要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增加维修、汽车美容、POS机、餐饮、超市等功能,使其成为上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5.鼓励内环线内处于居民密集区的加油站外迁。对内环线内搬迁的加油站,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四)严格加油站审批制度
  
  1.凡新建加油站,必须经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后,再办理立项、规划、消防、交警、土地、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成并经消防、质量技监、公安技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中石化上海分公司、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全资或控股建设。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3.新建加油站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终审。
  
  4.内部加油站(点)申请对外营业,需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郊区农村加油网点的改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在市计委网站(www.Shpc.Gov.Cn)主页面中,开设“加油站专项整治”专栏,反映该项工作的动态情况。同时,在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监局设立监督电话(号码分别为12315、12358、12365)。电子邮件为:jhw02@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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