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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保障乳品生产卫生安全,促进我市奶业产业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兽药监督管理、奶牛饲养管理、奶站卫生和挤奶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兽医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素质,禁止含抗生素及超标有害物的牛奶进入加工企业和流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奶牛疫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 饲养、经营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动物防疫计划做好防疫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一)对下列奶牛疫病防治实行强制免疫: l、五号病:根据免疫程序使用高效苗每年进行3次免疫注射,在必要时随时进行强化免疫; 2、炭疽:根据免疫计划开展; 3、其它列入免疫计划的疫病。 (二)奶牛免疫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标识包括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卡)、免疫耳标。 (三)对所有奶牛进行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疫病的检疫监测,检疫健康的奶牛发给《奶牛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奶牛档案,以后每年检疫1次。奶站依据《奶牛健康合格证》收奶,检疫不合格的奶牛不得进入奶站。 (四)杜绝从外地购进病牛。凡外地购进奶牛,必须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委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协同到调运奶牛地区调查五号病、结核病、布病情况,经临床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确属健康后再次强制免疫,检疫证和免疫耳标齐全,并在有效期内方可购入。购入后向当地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隔离观察15-20天,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确认无疫后方可饲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奶牛,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奶站必须经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者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 奶站要根据《呼和浩特市牲畜五号病消毒规程》的规定做好消毒工作,使用农业部统一指定消毒药品。 奶站要严格实行乳头药浴,即“两次药浴、纸巾擦拭”的挤奶消毒程序,严格控制乳房炎的交叉感染。 奶站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无公害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六)奶户必须无条件接受对奶牛的免疫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承担费用。 (七)畜牧部门要积极帮助奶站和奶户实施《奶牛乳房卫生保健措施》,提高奶牛健康水平。 (八)彻底整顿动物诊疗机构,切实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对所有动物诊所、动物医院进行彻底整顿,凡没有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坚决取缔。对所有持《兽医从业资格证》的兽医从业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同时要加大对无证行医现象的打击力度,规范兽医从业行为。 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兽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的行为,并接受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凡生产、经营兽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从业前、必须到呼和浩特市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资格认证。 (二)对经营末注册登记的兽药产品的企业,各级兽药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旗、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抽检力度,认真查处制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并广泛开展兽药知识的宣传活动。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各旗县区要于2002年6月底之前成立饲料工作办公室,不增设编制,与草原工作站“一个机构,两种职能”,除行使草原站职能外,同时负责饲料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级饲料工作办公室要尽快完成对呼市地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户的抽检,重点对库房内、食槽内饲料和饮用水的随机取样,公布抽样化验结果。 (三)按照有关标准完成对饲料生产、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对不达标和逾期不办理审查登记的生产经营者,限期整顿,仍不合格,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