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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需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和居民小区试行趸售办法的请示》(宁水经字[2002]第38号)。为规范我市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2]407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下列物业管理单位实行趸售价格销售自来水。 1、有二次增压设施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单位; 2、总表集中供水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二、自来水趸售价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你公司与物业管理单位在5%~10%的优惠幅度内协商议定,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实行自来水趸售价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四、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