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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山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兴隆山自来水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兴隆山水费涨价的请示》收悉。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解决你单位经营亏损问题,根据《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制水成本,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单位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如下:
  
  居民用水价格每吨由2.60元调整到3.50元;公用水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到4.60元;特业用水价格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洗浴、嬉水用水每吨16.00元,美容、美发用水每吨14.00元,基建用水每吨9.00元,宾馆、招待所、旅店、餐饮用水每吨8.00元。
  
  此价格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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