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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格[2002]67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一级气站经营企业近期液化石油气进货成本情况,为了兼顾经营企业成本的合理补偿和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合理安排全省液化石油气各经营环节价格,经研究,一级气站液化石油气批发指导价最高为:2900元,各类价区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和零售指导价,按琼价工字[1999]380号文第三档所对应的档次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100元/吨或1.5元/15公斤瓶。具体价格见附表。本通知自2002年7月5日起执行。
  
  附件:
  
  各类价区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和零售指导价表
  
  价区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零售指导价
  
  元/吨 元/15公斤瓶元/15公斤瓶
  
  一类价区2934-3300 44-49.5049-54.50
  
  二类价区3001-3366 45-50.5050-55.50
  
  三类价区3067-3433 46-51.5051-56.50
  
  注:一类价区市县包括:海口、琼山、琼海、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东方;二类价区市县包括:三亚、万宁、儋州、洋浦、白沙、乐东、琼中;三类价区市县包括:陵水、五指山、保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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