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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
【发文字号】 韶府[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 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人事代理合同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才流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失业后委托人事代理或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人员,凭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后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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