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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二00二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阿克陶县昆仑山区居民点和中巴公路盖孜段是泥石流、崩塌的重点防范区。
  
  (十二)阿克苏地区
  
  1、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是崩塌、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2、温宿县农一师五团煤矿电站-天山林场路段是泥石流、滑坡的重点防范区。
  
  3、拜城县察尔其煤矿、铁热克矿区路段是崩塌、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4、各矿区是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十三)喀什地区
  
  1、314国道中巴公路1573-1587公里段、1592-1661公里段是崩塌、泥石流、滑坡的重点防范区。
  
  2、叶城县新藏公路阿卡孜达坂段是崩塌、泥石流、滑坡的重点防范区。
  
  3、叶城县西河休乡是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4、塔什库尔干县公路沿线、山区居民点是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5、疏附县乌帕尔乡要注意预防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6、克孜勒河山口段是泥石流、崩塌、滑坡的重点防范区。
  
  7、各矿区是地面塌陷、泥石流的重点防范区。
  
  (十四)和田地区
  
  山区居民点、公路、矿山和水利工程所在地要注意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范。
  
  三、地质灾害防御措施
  
  地质灾害的发生及其危害程度,一方面受降雨、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和公众的防灾意识密切相关。因此,只要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主管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并加强管理,就可以使地质灾害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对矿山开采、边坡开挖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施工,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要督促采取预防措施。
  
  (二)认真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分布发育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的趋势预报,制定和完善以灾害点预测、避让转移、避险防护应急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等措施。
  
  (三)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2]7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汛期险情巡查制度、应急调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并要加强各项制度的执行。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各地质环境监测站要积极协助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继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应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五)国土资源(地矿)、气象、水利、地震、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
  
  附表: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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