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川人办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创业,根据《四川省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海外留学回国 人员职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方式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川工作首次确定职称,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国(境)外所取得的学木、技木业绩、称号,由省人事厅予以直接认定。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职称认定工作,省职改办负责办理认定手续。
  
  二、认定范围、对象
  
  下列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相应职称:
  
  (一)在国外(境)经过完整学制的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
  
  (二)在国(境)外取得某种专业技术资格(不含技能型)或执业资格;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从事过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并受聘担任相应的学术、技术职务。
  
  三、认定依据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下列人员可认定正高级职称: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满出站,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下列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下列人员可认定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四)取得某种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并符合我国同类资格的认定或报考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认定相应职称。
  
  上述人员如业绩特别突出,可不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限制,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四、认定程序
  
  (一)海外留学人员职称认定,由本人或所供职单位持以下材料到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2、本人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3、在国(境)外学习的学历、学位证明(就读学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
  
  4、在国(境)外受聘担任学术、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5、在国(境)外取得的某种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6、出国(境)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在国(境)外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证明材料。
  
  上述各有关证明村料均需附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
  
  (二)拟认定职称的人员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时,木人应填写 《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职称认定表》(样表附后)一式二份,由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将有关材料送省职改办予以认定。
  
  (三)经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省职改办行文通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间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手续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办理结果由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通知本人。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