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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民区[2003]1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5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我省的建立地名数据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地名数据库的意义
  
  建立地名数据库,是民政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地名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之间资讯互通、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地名工作透明度的基本手段。搞好地名数据库建立工作,通过互联网工程,可广泛地向社会各界发布地名命名更名的信息,宣传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介绍地名管理的业务和操作规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建立地名数据库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考虑,把建立地名数据库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建立市、县级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建立市、县级地名数据库,是一项业务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从实质上讲,是又一次全省性的地名普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今年各市、县(市)要完成行政区、居民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3个类别地名信息的入库工作;明年完成建筑物、道路、河流、湖泊、山脉、旅游景点7个类别地名信息的入库工作。所有入库的地名及相关内容要根据地名普查、地名补查的成果档案进行补充、更新,资料截止时间为2002年底。从现在起,各地要抓紧做好地名及地名信息录入前的资料收集工作。
  
  目前少部分市已建立了本地的地名数据库,为地名管理和咨询服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数据项目的不同,可能与民政部的要求不尽一致,为了规范建立地名数据库工作,一律按照民政部提供的软件和工作方案进行实施。
  
  三、做好项目经费的申请,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地名数据库需要相应的财力作保障。开展建立地名数据库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所需经费分级负担。建立省级地名数据库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建立市、县(市)级地名数据库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希望各地积极做好项目经费的申请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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