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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02]29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法规编号】 369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农村电力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原直供县供电局改制成趸售性质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安徽省电力公司全资控管;将原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电管站人员、资产上划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使乡镇电管站成为其直属供电所,实行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为妥善处理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加强对改制后农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直供县供电局改制为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后,不再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而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就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统一核算农村电力收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农村供电企业)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所辖供电所后,对其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继续免征增值税。农村供电企业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农村供电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其收取的全部电费收入和价外费用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应收数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0.25元/度)。
  
  四、农村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农村电网维护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凡涉及名称、资产所有权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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