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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标、评标全过程应当有政府采购机构参与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经过政府采购机构审定; 三、招标结果应报送政府采购机构,经政府采购机构认定后,并由政府采购机构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招标代理的过程中,还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招标代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每2年对其代理资格进行一次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2年内未代理过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变更的,应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并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并交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代理资格,给采购人、供应人和其他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四、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采购招标代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报送时间:年月日 ┌──────┬────────┬─────┬───────────────────┐ │单位全称││注册时间││ ├──────┼────────┼─────┼───────────────────┤ │单位性质│企业□事业□│E-mail││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上级主管单位││联系电话││ ├──────┼────────┼─────┼───────────────────┤ │资质证明││审批机关││ ├──────┼────────┴─────┴───────────────────┤ │主营范围││ ├──────┼──────────────────────────────────┤ │兼营范围││ ├──────┼──────────────────────────────────┤ ││1.接受委托项目个数个 │ │├──────────────────────────────────┤ ││2.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 │ │├──────────────────────────────────┤ │以往主要业绩│3.采购的主要内容(设备/材料/工程/服务) │ │(可另附资料)├──────────────────────────────────┤ ││4.国内招标次数及金额次万元 │ │├──────────────────────────────────┤ ││5.国际招标次数及金额次万元 │ │├──────────────────────────────────┤ ││6.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万元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