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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68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工本费试行范围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关于发放代码证集成电路卡副本的请示”的批复》(质技监局标发[1998]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试行范围及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998年以来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试行情况,代码证电子副本的试行范围由省辖市扩大到县(市)一级。乡(镇)一级仍按原规定使用代码证纸质副本。
  
  二、坚持用户自愿选择的原则。试行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可自愿选择使用代码证纸质副本或电子副本,代码证发放机构不得强制推行代码证电子副本或重复收费。
  
  三、代码证电子副本每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降为35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代码证正本和纸质副本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的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8元标准执行。
  
  四、代码证发放机构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要求,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其中应上缴省部分由市地财政专户直接上划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预算拨付使用。
  
  六、本批复自2002年6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国家统一标准及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组织机构试行代码证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8]334号豫财预外字[1998]5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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