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9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打击和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打击和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本通知的要求,迅速开展打击和整治非法生产和销售劣质钢材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要注意分类开展、突出重点,以打击无照违法生产经营为重点,对证照齐全,但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要在限期整顿的基础上,督促其提高质量,确保产品合格。这次整治目的,是规范生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对属于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需进行整改的,要和企业原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以达到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联合打击和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二年五月)

  
  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对劣质钢材生产进行了集中打假和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坯加工建筑用钢材等违法活动并没有绝迹,一些整治过的地方还出现了回潮反弹势头。劣质钢材不仅给建筑工程造成了事故隐患,同时扰乱了钢材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4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江苏省如皋市如皋钢厂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材,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质检部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经初步调查,我省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坯加工建筑用钢材的生产企业47家,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左右。这些小钢厂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五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差,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其生产工艺及装备国家经贸委已于2000年1月宣布淘汰。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公安、国税、工商、电力等部门联合行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地条钢”和用“地条钢”坯加工建筑用钢材的集中整治活动。整治的重点是:严厉查处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和用“地条钢”坯加工钢材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建筑用螺纹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违法行为;认真追查劣质钢材的下落并收缴、销毁。
  
  二、这次整治活动要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既要整治好钢材市场的经济秩序,同时又要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本着既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又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原则,对我省的小钢厂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整治:
  
  (一)对没有证照,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坯加工钢材的窝点,要坚决取缔,做到五个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杜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劣质钢材流入市场。
  
  (二)对证照齐全,但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增大技术改造投入,更新设备,改善工艺,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对招商引资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保证企业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对具有相当规模,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进行扶优扶强,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扩大规模,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联合行动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经贸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检查,税务部门要严查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生产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对大案要案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内外勾结,通风报信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地条钢”及用“地条钢”加工钢材生产企业一览表
  
  附件: 全省“地条钢”及用“地条钢”加工钢材生产企业一览表
  

  ┌─────┬────────────────┬──────────┐
  
  │序号│名称│备注│
  
  ├─────┼────────────────┼──────────┤
  
  │1 │西宁西川金属制品厂│冶炼、轧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