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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就外国公司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收取的运费情况,负责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二、对于已申请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的境外收取运费情况,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必填报本表。 三、本表由与外国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填表人保存,一份报当地国家税务局,一份报当地地方税务局。 四、外国公司名称:填写外国公司的法定名称; 五、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纳税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