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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价房调[2002]19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拨地钉桩,下同)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修建经营性用房),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时,按规定缴纳放线费。没有做好放线测量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规划放线收费标准:
  
  1、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300元)收取。
  
  2、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毕节市、清镇市、福泉市、仁怀市、赤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1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200元)收取。
  
  3、县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7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00元)收取。
  
  4、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以下建设项目免收放线费:
  
  1、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2、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3、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所建住房;
  
  4、在县城(特区、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新建、改建自住房的。
  
  四、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收取放线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验线费、审图费、踏勘费、证照工本费。各放线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原贵州省建设厅(黔建规通发[1999]312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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