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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现就贯彻省政府文件中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省政府《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公办学校的现有校产完全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的学校。这些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隶属关系管理和审批,严格按省政府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依托公办学校并由公办学校筹集资金举办的学校,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学校,以及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属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性质。这些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精神,规范其收费行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上述学校实行“统一政策、省市两级审批”的办法。即:依托省级重点中学并由省级重点中学筹集资金举办的,或由省级重点中学与其它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以及由公办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审批,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审批的条件和原则。为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按审批权限分别经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及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办学条件;(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其收费资格。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学校,应按收费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因审批不及时而影响学校招生。
  
  各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在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据“学校是公益事业,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学校的年生均培养成本;(2)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3)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4)重点学校的名牌效应:(5)学校的生源情况。收费标准包括三个部分:办学经费、学杂费和各种代收费。办学经费可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也可分学年缴纳。代收费,除书籍课本费和住宿费、伙食费外,其它代收费纳入办学经费,不另行收费。
  
  四、民办学校实行亮证收费。各民办学校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应及时按主办学校的隶属关系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问题。民办学校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关于民办发展对于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研究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监督和管理,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对于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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