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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救助帮困工作机制,现就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方针,加大本市农村社会救助保障力度,逐步缩小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通过合理制定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制度上保证农村低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政策措施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今年起,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近郊、远郊、海岛三条标准线归并为郊区、海岛两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关系确定为1.5∶1左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海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关系确定为1.7∶1左右。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同步调整,具体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二)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必须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足额保障。除奉贤区、南汇区、金山区、崇明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补贴30%以外,其余各区均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对经济薄弱的乡镇,由所在区县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乡镇财政分别将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的低保所需金额据实列入预算,并按时核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低保资金分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年度一次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各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都要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
  
  三、具体要求
  
  (一)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农村工作考核范围。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的建设,选派有责任心的干部到社会救助管理所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每年农村低保工作的执行情况,要在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确保农村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严格掌握低保标准,坚决贯彻“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计算机三级网络的作用,巩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运行机制;每年四月底以前,要摸清本地区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做到不遗漏、无差错,避免出现“应保未保”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大事,也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低保工作,确保救助帮困落到实处。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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