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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房价估[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市评估委备案,经备案的分支机构才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评估分支机构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章程;
  
  2、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3、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4、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5、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及有关证明;
  
  6、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均必须签盖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印章。
  
  五、实行评估机构资质年度审验制度。
  
  为提高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根据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13号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评估执业人员、评估业绩、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价格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评估机构年审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评估机构,由所在地的市评估委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的意见,报省评估委批准后执行。年度审验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评估委作出安排。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
  
  各级评估委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垄断评估、拒绝登记,未脱钩改制、没有取得国家和省评估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为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高估或低估标的物,造成评估结果失实,违反收费政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或为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低于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收入,以及未将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市评估委备案的,各级评估委、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和《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以上各项,请与《评估管理办法》、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3号文、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0]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八、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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