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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2001年国务院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2002年4月28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巩固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达到坚决根除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还清历史执法“欠账”,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督察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长:吴昌元(副省长)
  
  常务副组长:符桂花(副省长)
  
  副组长:王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庭锦(省经贸厅副厅长)
  
  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
  
  徐金龙(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建飞(省建设厅副厅长)
  
  周忠良(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
  
  林方略(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梁定民(省旅游局副局长)
  
  廖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长河(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督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长河(兼),副主任廖强(兼)、省政府办公厅四处副处长吴应山、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张晓光。办公室成员由督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主管安全业务的处长组成,办公室成员采取不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电话:65906532转3413。
  
  各市、县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的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与省专项治理督查协调领导小组保持随时联系,及时报告治理期间的工作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除执行《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外,根据《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专项治理范围如下: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吧、游乐(艺)厅、棋牌室、桑拿浴室、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茶艺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客房数在25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2.餐位超过100座的室内营业性餐馆,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厅等;
  
  4.总建筑面积在800m2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
  
  6.公共的体育场(馆)、保龄球馆、体育健身中心等;
  
  7.礼堂、展览场馆;
  
  8.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9.摄影棚、演播室、旅游景区(点)的演出厅;
  
  10.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11.医院;
  
  12.高层写字楼、综合楼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仅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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