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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管理,继续规范人类工程活动行为。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管,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选址(线)、设计和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力度,会同当地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根据规划划定的高易发区域和确定的年度重点监测点位置,结合强降水分布时空,对有可能发生3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时,要及时会商后联合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可能受灾区域的监测预防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五)各旗县市(区)要认真实施旗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多方筹集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及避让搬迁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和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监测防范工作应由矿山地质灾害点辖区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为责任人;各灾害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矿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苏木乡(镇)长、居委会主任以及嘎查长、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群策群防工作责任人。 各旗县市(区)国土局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建立防范网络体系,加强巡回检查,发现灾害预兆,立即发出预警信号,组织撤离危险区内人员,并设置警戒;每个灾害点的矿山企业责任人,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防治工作,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并制定矿山坑下坑上滑坡事故专项防灾预案;盟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矿山和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督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