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通过接待来访,接受来函,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等方式,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投诉结果。市、区县(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可以聘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工作者作为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明察暗访。对于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衙门”作风严重的机关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责令和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及其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 (三)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无规定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骂人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九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被效能告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模范执行本规定,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