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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全面治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进行,根据《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决定对本市殡葬用品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新华南北路、解放南北路、光明路、人民路、建国路、红旗路、健康路、建设路、民主路、中山路、团结路、延安路、天池路、胜利路、长江路、友好南北路、扬子江路、钱塘江路、黄河路、黑龙江路、奇台路、北京南北路、新医路、河南东西路、阿勒泰路、迎宾路和通往旅游景点的主要街道两侧,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附近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设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网点。上述街道和地区现有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店(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搬迁或改做其它经营项目,不得继续经营殡葬用品。逾期仍不搬迁或不改变经营项目的,由民政、工商、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东山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根据辖区实际,由区、县民政局、工商分局、市政市容管理局共同研究,避开主要街道,指定地点设立殡葬用品经营网点。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并在室内经营殡葬用品,不得沿街摆摊设点,不得将殡葬用品摆放在门前或用殡葬用品充当招牌,违者由民政、工商、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20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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