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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配套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库管理。各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库建设。乡镇国库资金留解比例,要根据各乡镇财政体制进行核定,体制补助乡镇,入库资金全额留给乡镇;体制上交乡镇,要按各乡镇体制上交额占乡镇地方收入的比重,并结合乡镇体制专项上交和补助情况核定。要进一步加强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工资发放,严禁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二)硬化预算约束。各乡镇要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所有经费必须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得搞体外循环。县区对乡镇每年只下达指导性收入计划和提出编制年度预、决算的要求,由乡镇根据经济、税源情况和支出需要,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精减乡镇机构和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县区要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 (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票据、会计基础、内部建设和监督检查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严格预算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按预算办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管理监督,实行乡镇财务定期互审制度,扩大“上审下”覆盖面,切实规范乡镇收支行为。 (五)在体制执行过程,由于政策性因素影响,造成乡镇减收增支的,县区对乡镇应实行转移支付。 (六)各县、区要按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市对县、区所得税改革,在2002年内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