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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合理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经费等方面对扩面征缴工作给予支持。根据宁政发[2000]162号文件精神,对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征收清欠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0.2%、0.6%-0.8%的比例给劳动保障部门核拨征收费用。同时,以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额为基数,今后每年超额增收的部分按1%核拨经费,其中,0.5%作为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的业务经费,0.5%用于考核奖励。
  
  七、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区县都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力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进一步提升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综合服务的功能和水平。同时,要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对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及时申请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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