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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办理病退鉴定收费的批复

盱眙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下岗职工办理病退鉴定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申请办理因工因病(含病退)导致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鉴定,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再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定期审核,作出鉴定结论。未经鉴定程序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省、市劳动鉴定属因工因病致残要求鉴定的,按每起劳动鉴定案件280元标准收取鉴定费。县级因工因病致残劳动鉴定按230元收取鉴定费”。第四条规定“收取的费用应专款用于参加劳动鉴定的专家费用、交通费、场租、鉴定会议及报表卡片印制、购置简单的医疗检查设备等项开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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