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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改革和稳定的大局,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践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省物价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制定和擅自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取消。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规定的“对持下岗证从事人力车营运的下岗人员,免收占道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省物价局原制定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及生活方面的其他优惠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
  
  四、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省物价局还将陆续出台一些优惠政策。
  
  五、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清理本地区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于7月末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在8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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