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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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