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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公祠门票价格的批复

海口五公祠管理处:
  
  
报来《关于请求调整五公祠门票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五公祠属古建筑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费用高,且属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海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有利于景点保护”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五公祠门票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门票价格由原来的15元/张调整为25元/张。严禁设园中园收费。
  
  二、对大中小学生、军人、国家优抚对象、残疾人、65岁以上老人购票实行半价优惠。
  
  三、对旅游团队,机关、社会团体批量购票,实行8折优惠价。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1、大型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8元/辆·次;
  
  2、中型车(13座—24座或1—5吨)5元/辆·次;
  
  3、小型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3元/辆·次;
  
  4、摩托车0.5元/辆·次;
  
  5、自行车0.3元/辆·次。
  
  五、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在售票窗口醒目处设置收费告示牌,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0日起执行(旅游团队因涉及对外报价顺延2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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