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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切实解决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依据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门签发《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杜绝对接收毕业生时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招生时有约定的除外)及其他不合法的收费。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主要在学校内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支持和帮助。为避免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出现混乱,凡举办以毕业生为主体的就业市场,要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和督。要采取措施实现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的相互贯通,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同学校、同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起长期合作的伙伴型关系。同时要实现毕业生就业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利用多种手段,开辟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利用网站为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用信息化带动毕业生就业指导的专业化。
  
  九、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政府主管部门、学校、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江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作出贡献。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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