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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19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收费问题的复函

平凉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收费问题的报告》(平地价[200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义务兵优待金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义务兵优待金属于国家早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1993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173号)第65项,公布取消了地方政府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1994年6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有关问题的复函》([94]财综字第82号)对[93]财综字173号取消的具体内容又进行了明确。199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发[1997]161号)第211项也明确取消义务兵优待金。省上早已将国家文件转发下去。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收取。
  
  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对国家和省上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特此函复。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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