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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电力工业要面向市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己是大势所趋。近几年来电力工业改革的深入,厂网分开的逐步推进,使我国电力市场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局面。在此过程中,电网为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所提供的服务也随之增加,并网、备网、过网等服务事项越来越多,由此而发生的运行费用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证电网的良性发展,同时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市场的正常发育。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避开供电费用和价外收费,纷纷建立自己的自备电厂,背靠电网,独立运行,无偿享用电网的并网、备容和过网服务。长期下去,对电网的良性发展,对电力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电网的整体安全都会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电力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本着规范自备电厂的生产和建设秩序,密切自备电厂同电网的关系,保障自备电厂发供电安全的原则,决定对自备电厂的过网费、并网费和备容费等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网费:过网费包括线路损耗、输配电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
  
  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按每千瓦时不高于0.09元,不低于0.04元,由发供双方协商而定。
  
  二、备容费:备容费的标准应低于用户自备容成本,高于电网的实际备容成本。备容费应包括发电企业的备容成本,电网企业输电备容成本、配电备容成本以及相关的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实际备容发生概率以及电网对备容意外赔偿的风险系数。
  
  具体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1、收取范围为电网提供备容的自备电厂的自发自供容量。
  
  2、收取标准暂按每千瓦21元/月。
  
  3、用户超过己备容负荷之外的用电量部分,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电价的3--5倍收取。
  
  4、自备电厂用户企业正常购网电电量的相应容量应作为已备容容量。
  
  5、备容费由企业自愿缴纳。
  
  三、并网服务价格:
  
  并网对并网企业的供电安全、供电质量影响很大,对整个电网的安全和供电质量都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并网企业在并网中得到了经济效益,而电网在并网中提供了服务。因此,凡并入省、县电网的自备电厂,要向电网交纳相应的并网服务费。
  
  征收范围:
  
  并入省县电网的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
  
  征收标准:
  
  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暂按2--4分征收。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在此标准内协商而定,并报省计委备案。
  
  对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对化肥企业的自备电厂,以及部分高耗能企业的自备电厂,在标准掌握上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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