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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关于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各单位要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2002}215号)文件的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推广方案》的要求,组织好纳税人税控装置产品的认购工作,做好与税控装置产品销售服务单位和税控装置产品安全管理单位的配合工作,共同完成税控装置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税控装置产品销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产品的正常使 九、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今年发票改革工作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取得它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在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抗税和其它阻碍发票改革实施的行为,要制定预案并予以坚决打击,以保障发票改革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十、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此次发票改革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对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办公室。同时,要着重做好统计、对比、分析和总结工作,试行单位于2002年10月15日前,其它单位于2003年1月15日以前,将实施发票改革的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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