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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

[接上页]

  (二)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及基建工程,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办字[2001]3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在学校征用土地、校产置换等方面要简化手续、从快审批。
  
  (三)各调整合并学校目前已开工在建的项目,仍按原投资渠道进行。
  
  (四)调整合并的新校校级领导班子,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任免。调整前各校的原校、处(系、部)级干部的待遇,调整后保留不变;调整后新提任的校、处(系、部)级干部的待遇,按照新校的相应规格对待。新组建的职业技术学院,其干部职级与专科学校同等待遇。
  
  四、组织实施
  
  这次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编委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二)省属学校的调整,由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划转与核拨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完成学校工资总额、人员编制、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和核拨,并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等交接工作。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由省监察厅负责对院校调整期间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和有关纪律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属学校的调整和建设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本地新高教区(高校新校区)特别是大学生公寓园区建设,并优先安排落实各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为高校布局结构调整与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院校调整期间,各合并学校要切实加强人员、机构和资产管理,不得借合并之机增设机构、突击提干,不得突击花钱、调入除骨干教师之外的人员。
  
  (六)各调整合并院校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院校调整合并的顺利进行,确保调整期间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
  
  (七)按照国家规定,本科院校(包括专科学校改建或并入本科院校)和医学、师范类专科学校的设置,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他学校在2002年暑期前完成调整、合并工作,新学期开学后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
  
  附:河北省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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