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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地方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粤价[2002]216号) 各市物价局、直属供电分公司,顺德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关于降低农村住宅电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1〕337号)和《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代售)地方火电收取的核电价差。5月1日,省网销售电价总水平又降低8分/千瓦时,由57分/千瓦时调整为49分/千瓦时。为规范管理,现将电价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电应得售电收入计算公式调整为: 地方电应得售电收入=总售电收入--省网电售电收入--基本电费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原电力建设费收入--地方电分摊的50万输变电供电费用--农电提成额--省集资办利息差--地方电供电成本--地方电增值税的附加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同网同价收入--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地方电售电利润 同网同价收入和一户一表改造费专款专用,没有收取的地方不扣减。省集资办电本息还清后不再扣减省集资办电利息差。 上述各项全按不含税价计算。 二、2002年收购价的计算办法 2002年1--4月收购价,按各市(县)的实际售电综合平均电价计算,单位供电成本、附加税费、线损率取2001年的实际值。 计算2002年5--12月收购价时,售电综合平均电价按省网调整后的电价和预测的分类电量计算,单位供电成本、附加税费、线损率取2001年的实际值。 年终按当年的实际数分两段进行调整。 三、其它有关规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广电集团公司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