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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管函[2002]58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琼财综函[2002]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印刷业主管部门在向印刷经营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30元(包括正本、副本、镜框和相关表格等)。此标准为向中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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