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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峰县黄磷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的批复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五峰黄磷、铁合金生产用电继续免征原电力建设资金的请示》(宜价管字[2002]125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的规定,黄磷及铁合金都不属免征范围,因此,不得擅自减免。
  
  请你们按照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建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按照《价格法》和《电力法》规定,省内各独立电网销售电价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你市境内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应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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