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司法鉴定是当代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的实施。为了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新体制,有利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在办案中委托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省司法厅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指导,依法管理。
  
  二、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机制。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实行资格准入和执业登记许可制度。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厅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以及未通过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申请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后方可执业。
  
  三、积极推进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由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规则、鉴定人回避、错鉴责任追究、档案管理、违法违规执业处罚以及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年检注册等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努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四、加强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通过业务培训、考试考核、职称评定等形式,不断提高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队伍的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鉴定人队伍。
  
  五、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建立收案登记、执业回避、执业保密、执业时限、执业收费、错鉴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鉴定工作水平。司法行政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查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执业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事关群众利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伪领导。省、市、州应设立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协调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开展复核鉴定。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