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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职工等级工资标准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保持了原来工资标准的差距,增加了部分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
  
  3、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修订实施方案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协商拟订,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企业执行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可以采取以级套级的方式,工资表中已经做了对应;也可以在职工原执行的工资标准加100元(其中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等级加50元、岗位加30元)工资性补贴和劳动合同补贴17%后就近就高套入新标准。
  
  四、事业改制为企业单位仍执行事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可采取原基础工资加津贴减69元就近就高套入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同时建立和改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于9月30日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五、低于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学徒、定级、复员等企业职工和新招职工学徒、见习、定级、复员军人工资待遇按冀劳(1999)81号文规定级别对应,按修订的或不低于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执行。
  
  六、艰苦岗位津贴和其他未列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由企业按照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后,继续保留的有补偿职工劳动消耗和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中(2元/班)夜(4元/班)班津贴、回民补贴(6.5元/月)、女工卫生补贴(6元/月)、住房补贴(1992年标准工资5%)。
  
  七、建立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冀工总字(2001)56号)规定,企业应组织工会和职工积极参与工资制度改革,参与内部分配改革方案和职工基本工资制度建立以及正常工资增长办法。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必须征得工会同意,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清欠补发办法。
  
  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内部工资分配改革或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按管理程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改革企业所需工资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近两年未能足额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业应予适当考虑。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和总工会可以结合本市各类企业情况,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意见,指导企业尽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普遍提高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人群占多数的分配格局。
  
  附:1、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略)
  
  2、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整改变动表(略)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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