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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区 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 高层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1427130612141157251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13851268117911232512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区高层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1854171415691461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1600138512501150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