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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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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单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事、工资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达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7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按本办法产生的监事会到任后,原省计经委、国资局向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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