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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县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 对本级财力能够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却拖欠工资的县,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其拖欠数额扣减税收返还,直接拨入该县教师工资专户,帮助落实工资发放资金。凡是不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滞留财政安排的工资性资金和省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进人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在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县乡干部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豫政〔2001〕46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县乡干部工资发放保障机制,按时发放编制内行政、公检法和其他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