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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0日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经生产地地市级以上墙改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应当事先向市墙改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专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墙改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