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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邮政局:
  
  
你局《关于中请确定邮政特快送汇业务资费标准的函》悉。鉴于我区邮政部门为方便用户,尤其是边远地区群众兑取汇款的需要,按照特快专递时限要求,在用户自愿的原则下,使用专人专车将汇款以现金的方式直接送达收款人手中,为弥补开展该项业务的部分费用开支,规范邮政特快送汇业务的具体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开展邮政特快送汇业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单500元以下的收取5元,500元以上的按汇款额的1%收取,每单收费最高限额为30元。
  
  二、邮政特快送汇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广西区邮政局特快送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强迫服务、强行收费,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三、邮政部门需与自愿使用邮政特快送汇业务的用户签订使用特快送汇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服务,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实行特快送汇业务后,各级邮政部门不能降低原营业窗口日常兑付汇款业务的服务质量。
  
  四、本文自二00二年七月五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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