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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龙门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审核意见的函》(惠价函[2002]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价情况,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龙门县在降低现行电价,保证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8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龙门县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