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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发售系统管理、严格金税工程操作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部分区县国税局屡次发生由于防伪税控发票售系统操作失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IC卡时发生错误,对稽查部门的协查工作和纳税人正常的税款抵扣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经市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局认真执行。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各局发票发售岗位在操作发售系统时,必须将金税IC卡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交予纳税人。各局要组织力量对已售出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局应按规定,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将防伪税控系统的发售子系统的发售情况与本局征管系统中的发票子系统的发售情况进行比对,如发现输入金税IC卡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电脑版专用发票不一致时(以下简称错售发票),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纳税人尚未开具错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空白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收回,在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作“发票退回”处理,并按照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重新发售。
  
  (二)对于纳税人已开具错售发票的,在购货方未认证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将纸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手工作废;但不得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做“作废”处理,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金税IC卡和软盘中的信息接收到报税系统后,在税务端的稽核数据输出时,将错售发票的信息从软盘中删除,不得将错票信息传入稽核子系统“作废发票库”中,并由税务所做好操作记录。
  
  (三)对于纳税人已开具错售发票的,在购货方已认证或发票联或抵扣联未退回销货方的,税务机关必须将此票信息录入金税稽核子系统“作废发票库”,同时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情况说明和书面检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4号)的要求,我市将继续按计划扩大推行,因此,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操作十分关键,直接影响到认证、稽核和协查子系统,请各局严格操作、严格把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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