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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9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汕头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七)推进旅游的信息化建设。加快“汕头之窗”多媒体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弘扬潮汕文化,展示汕头风貌。要大力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建设,逐步实现旅游行业管理的网络化和自动化,使旅游行业管理在市场调研、旅游质量投诉、政策跟踪、旅游规划、纵横协调等方面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延伸。要建立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八)要加强旅游安全工作。要强化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旅游安全意识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三、加大对旅游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力度
  
  (一)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投入。市财政已设立促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即从200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推介、促销资金200万元,以后每年按10%幅度递增,用于发展我市的旅游事业。对旅行社积极组织“汕头游”的,市财政将从上述专项资金中安排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旅游发展、推介、促销专项资金。
  
  (二)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和环保规费收费标准。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与创汇、结汇挂钩的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外汇局制订,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旅游开发项目的管理。要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旅游业向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在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各单位应加强对旅游项目规划和管理的实施、监督。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旅游项目在立项审批前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经科学论证,预期收益高的旅游项目,金融部门要优先贷款予以支持。
  
  (四)放宽行业准入条件,打破行业界限,引导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发展旅游业。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修复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该项目开始营业五年内,在该项目缴纳营业税后,按税额中属市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用地地价可按现行普通工业优惠地价标准执行。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旅游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要在推动大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放宽对旅行社的限制,允许旅行社在全市范围内自主经营,鼓励旅行社实行连锁经营,通过参股、控股、品牌输出和管理输出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优质旅游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地位。
  
  (五)为加速旅游汽车的更新换代,允许有旅游汽车的旅游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旅游汽车折旧。
  
  四、加强旅游行业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队伍,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脚踏实地为旅游业发展奉献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的侵袭,维护国格和人格的尊严,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海内外游客营造优质的旅游环境。
  
  (二)营造吸收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实行旅游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和资格认证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制度,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旅游岗位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类大中专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培养一批懂外语、懂经营、懂管理的旅游管理人才、导游人才,确保新世纪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四)旅游行业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改革观念、全局观念和市场经济观念,努力掌握市场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的规律,探索发展现代化旅游业的新路子,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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