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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在挂牌人规定的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前1小时,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交易的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交易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现场竞价,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规则办理。
  
  确定竞得人的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指派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无人竞买,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交易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交易终止。挂牌人可重新调整挂牌交易底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 挂牌人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挂牌人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 每宗地挂牌交易成交后,挂牌人应将挂牌交易公告、挂牌交易须知、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公证文书等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挂牌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交易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挂牌交易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挂牌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实施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人有权解除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等有关价款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违约,挂牌人将原竞得标的再行挂牌交易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挂牌人组织第一次挂牌交易的费用。再行挂牌的价款低于原挂牌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竞得人未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内部管理规则》,具体指导挂牌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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