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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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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公积金银行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以及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缴交率。凡用人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未经批准拒不缴交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职工贷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责任人,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
  
  各市(州)、林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市(州)、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的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各市(州)、林区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纠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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