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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3.县级其他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及各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己特点,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内容而定。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指定一个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政府各职能部门一般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政务大厅或实行“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时间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政务公开的核心是加强监督。为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全面、可信,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群众评议 政府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群众监督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市(地)政府(行署)备案,各市(地)汇总后报自治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要注重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内容广泛,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二)要建立健全推行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 各级要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审议、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规定;部署、安排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决定政务公开的一些具体事项。各部门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 (三)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及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治本工作结合起来一起抓,互相协调,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做到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四)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下级政务公开工作,自下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0]25号、桂办发[1999]35号文件要求,不断巩固、提高和完善。县级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可先行试点,年内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市(地)一级政务公开的准备工作,根据自治区要求再适时推行。 各市(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组织好本地的政务公开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