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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3.县级其他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及各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己特点,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内容而定。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指定一个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政府各职能部门一般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政务大厅或实行“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时间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政务公开的核心是加强监督。为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全面、可信,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群众评议
  
  政府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群众监督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市(地)政府(行署)备案,各市(地)汇总后报自治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要注重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内容广泛,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二)要建立健全推行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
  
  各级要成立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审议、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规定;部署、安排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决定政务公开的一些具体事项。各部门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
  
  (三)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及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治本工作结合起来一起抓,互相协调,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做到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四)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下级政务公开工作,自下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0]25号、桂办发[1999]35号文件要求,不断巩固、提高和完善。县级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可先行试点,年内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市(地)一级政务公开的准备工作,根据自治区要求再适时推行。
  
  各市(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组织好本地的政务公开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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